問題來源:
第5單元 物權變動——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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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5:無權處分(★★★)(P48)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2019年案例分析題)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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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權行為使得物權發(fā)生變動,故出讓人需要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在得到真權利人的追認或處分人取得處分權后變?yōu)橛行В駝t該無權處分行為將歸于無效。(2)債權行為因其只是負擔行為而不轉讓物權,故無處分權之要求,因此,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合同亦可有效,當出賣人無法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根據(jù)有效的買賣合同主張違約救濟。
手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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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師
2022-04-12 18:09:34 4165人瀏覽
屬于基于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發(fā)生,該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為。基于非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無論是基于事實行為、公法行為還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變動,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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