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考點33:留置權
1.能否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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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留置 |
商事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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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不同 |
至少有一方為自然人 |
企業(yè)之間留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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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應否到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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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否合法占有動產(chǎn)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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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關系” |
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1)債權為持續(xù)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不需同一法律關系 (2)債權不屬于持續(xù)經(jīng)營中發(fā)生的: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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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留置第三人的財產(chǎn) |
可以 |
(1)同一法律關系下:可以 (2)非同一法律關系下:不可以 |
2. 法定產(chǎn)生而約定排除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3.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4.留置財產(chǎn)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chǎn)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5.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同一動產(chǎn)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zhì)權,該動產(chǎn)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chǎn)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chǎn)除外。
基于法律行為、有權處分的物權公示規(guī)則(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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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權利變動公示 |
權利享有公示 |
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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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chǎn) |
所有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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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使用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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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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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 |
(不探討) |
(不探討) |
(不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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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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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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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4類”不動產(chǎn) 物權抵押 |
登記 |
登記 |
登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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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chǎn) |
所有權 |
普通動產(chǎn) |
交付 |
占有 |
不涉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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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 |
交付 |
登記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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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zhì)權 |
交付 |
占有 |
交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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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
合同生效 |
登記 |
登記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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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老師
2022-08-28 10:06:31 3641人瀏覽
不動產(chǎn)中法定的“4類”不動產(chǎn)物權抵押,在輕1第249頁,指的是(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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