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是施工地還是機構地交?
問題來源:

一般計稅 | 簡易計稅 | |
計稅銷售額 | 全額計稅 | 差額計稅: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分包款 — 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
稅率或征收率 | 9% | 3% |
預繳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09×2% |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03×3% |
進項 稅額 | 可抵進項稅額 |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老項目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 2016年4月30日之前。 |
甲供工程 | 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
清包工 | 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
徐老師
2026-01-06 17:49:17 610人瀏覽
您好,是的,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遵循“發(fā)生地預繳、機構地申報、差額清算”的原則。具體如下:
施工地預繳:
若項目為跨區(qū)項目(機構所在地與施工地不在同一市),納稅人需在施工地稅務局預繳一部分增值稅。預繳比例一般為一般計稅項目2%、簡易計稅項目3%。
若項目為本地項目(機構所在地與施工地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收到預收款時需在機構所在地預繳,無需在施工地預繳。
機構地申報:
預繳后,納稅人需在機構所在地稅務局進行增值稅申報納稅。申報時,可將施工地預繳的稅款在應納稅額中抵減。若預繳稅款大于應納稅額,剩余部分可結(jié)轉(zhuǎn)下期繼續(xù)抵減;若應納稅額大于預繳稅款,需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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