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鄧老師
2025-11-10 16:17:31 545人瀏覽
雖然保證合同寫明“按份共同保證責任”,但未具體約定乙、丙各自的責任份額(如未明確“乙承擔 15 萬元,丙承擔 15 萬元”)。根據(jù)《民法典》第 699 條,若保證份額未明確約定,法律直接推定為連帶共同保證。即使雙方在合同中使用了“按份”一詞,但若缺乏具體份額的量化表述,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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