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災(zāi)區(qū)捐贈礦泉水視同銷售要繳增值稅嗎
輕一67頁,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管是否“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均視同銷售貨物。既然視同銷售,那繳納增值稅嗎?視同銷售,是不是說,要繳納增值稅?而90頁,第十二點,扶貧貨物捐贈,無償捐贈給目標(biāo)脫貧地區(qū)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都是用于公益事業(yè),這2個知識點,不矛盾嗎?
喬老師
2025-08-16 19:37:54 265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xué)習(xí)的小天使:
不矛盾,對于貨物的捐贈,不管是不是用于公益,都是需要視同銷售的,除了免稅的以外,都是需要繳納增值稅。
其中,用于目標(biāo)脫貧地區(qū)的公益捐贈,是免增值稅的,這個是國家鼓勵的,所以免稅。
對于其余用途的捐贈,都是需要視同銷售交稅的,這點建議特殊記憶。
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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