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情況 | 內容 |
協(xié)商解除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法定解除 | 指出現(xiàn)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勞動合同可以被單方解除的情形 |
情形 | 內容 |
因勞動者有過失解除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用人單位提前通知解除 (無過失)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
因實施裁員解除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
徐老師
2025-07-21 17:23:30 881人瀏覽
您好!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明確規(guī)定,在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下,比如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無法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且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無法勝任,用人單位即使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合同,也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因為法律要求在這種非勞動者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需提供經濟補償以保障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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