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答案】B
【解析】下列權利,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1)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請求權;(2)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3)勞動報酬請求權,但是超過債務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的部分除外;(4)請求支付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保障當事人基本生活的權利;(5)其他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劉老師
2024-10-10 21:17:18 1063人瀏覽
您的理解是正確的。勞動報酬請求權通常被視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因此債權人不能代位行使。但是,如果這部分勞動報酬超過了債務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那么超出的部分就不再被視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此時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這部分權利。所以,簡單來說,就是基本生活保障內(nèi)的勞動報酬不能代位,超出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可以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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