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制度與說明理由制度的區(qū)別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E
答案分析:(1)選項C:告知制度。(2)選項D:說明理由制度。
王老師
2023-02-05 16:44:53 1816人瀏覽
告知制度是指在作出某項行政行為之前就擬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并加以指導。
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說明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主體應將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向行政相對人說明,即說明理由制度,又稱附加理由制度。
例如:《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這兩個制度的側重點是不一樣的,告知制度強調的的是作出行政行為時候要將法律規(guī)定應當告訴相對人的內容必須都進行告知。說明理由制度強調的是作出具體行為的時候,行政主體必須將作出該行為的理由和依據告訴相對人。前者強調的是告知,后者側重的是必須對于行政行為給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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