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把行政法里涉及到的各個概念的原則統(tǒng)一總結一下
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B,D,E
答案分析:選項C:屬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陶老師
2025-10-19 21:45:48 156人瀏覽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 (形式合法性原則) | 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jù)法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與法律規(guī)定相抵觸 |
(1)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jù) (2)行政權力必須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 |
行政合理性原則 (實質合法性原則) | 行政機關必須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符合社會大多數(shù)人的公平正義觀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宗旨及意圖、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地適用法律規(guī)范,遵循行政慣例或先例,做到相同情況相同對待,不同情況區(qū)別對待 (4)行政行為應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又稱“禁止過分”原則) 【解釋】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xiàn)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5)行政行為應符合法理、情理及事理要求,符合自然規(guī)律、客觀性要求和社會道德觀念,符合人類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 | |
行政應急性原則 (一般情形下合法性 原則的例外) | 在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采取沒有明確的現(xiàn)行法律依據(jù)或依據(jù)緊急狀態(tài)法作出與通常狀態(tài)下的法律規(guī)定不同的措施 |
二、法律保留原則
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 含義 | 舉例 |
公開原則 |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必須將行政行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開于行政相對人和有關利害關系人(主要體現(xiàn):行政依據(jù)公開、行政程序公開、行政信息公開、行政決定公開) | 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
公正原則 | 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排除各種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見的因素 | 《行政處罰法》: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 |
參與原則 |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中,行政相對人有權參與行政過程,并有權對行政行為發(fā)表意見,而且有權要求行政主體對所發(fā)表的意見予以重視和考慮 | 行政聽證程序 |
效率原則 | 行政程序要求行為實施的每一環(huán)節(jié)和整個過程必須遵守一定的時間限度 | 時效制度、簡易程序、緊急處置程序 |
四、行政許可法的基本原則(重要程度?掌握)
基本原則 | 含義 |
法定原則 | 許可設定法定、主體及權限法定、實施程序法定 |
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原則 | (1)有關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2)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 (3)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yè)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以上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4)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歧視任何人 |
便民和效率原則 | 《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公示制度、一次申請制度、當場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補正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期限時效制度 |
救濟原則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信賴保護原則 | (1)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
行政許可不得 轉讓原則 |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
監(jiān)督原則 |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jiān)督檢查 (2)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jiān)督 |
五、行政處罰概述
行政處罰的概念 | 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 ||
行政處罰的特征 | (1)實施主體: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 (2)依據(jù)法定權限,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行政處罰 (3)處罰對象: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應當予以處罰的行政相對人(≠行政處分) (4)處罰目的:教育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2025年調整) | ||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 處罰法定原則 | (1)處罰設定權法定 (2)行政處罰依據(jù)法定:行政處罰沒有依據(jù)的,行政處罰無效 (3)行政處罰主體法定: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 (4)行政處罰程序法定: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并可以責令被告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②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 |
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 處罰公開 | (1)行政處罰依據(jù)公開、實施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過程公開 (2)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立案依據(jù)、實施程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應當公示 | |
處罰公正 | 重點關注查處分開、審執(zhí)分開制度 | ||
過罰相當 | (1)處罰應符合設定該處罰的目的 (2)相同情況相同處罰 (3)處罰應采用最必要的方式 (4)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 (5)處罰應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觀規(guī)律 | ||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 (1)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jié)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雖然違反行政處罰的法律原則,但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 ||
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又稱“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 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障其獲得法律救濟的權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 ||
監(jiān)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 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行政機關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 ||
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shù)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 【提示】 (1)如果是兩個違法行為,可以分別處以罰款 (2)如針對同一個違法行為,給予的是某類型的行政處罰并處罰款(如暫扣許可證與罰款可并處、吊銷許可證與罰款可并處),并不違反本原則 | ||
六、行政強制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設定合法、實施合法)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應當適當;當多種行政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xiàn)行政目的時,應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催告制度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①陳述權、申辯權是基本程序權利。
②法律救濟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合法原則 | 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jù)以及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 |
公正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從合法性和適當性(也可稱為“合理性”)兩方面審查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復議裁量權 | |
公開原則 | 行政復議過程公開、依據(jù)公開、結果和作出決定的理由公開 【提示】行政復議審理采用靈活的方式進行:比如,聽取意見、書面審理以及組織聽證等,都體現(xiàn)了過程公開的要求 | |
高效原則 | 要求行政復議工作受理及時、審理遵守審限、及時作出復議決定、及時處理不履行復議決定、調解書的情況 | |
便民、為民原則 | 便民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從而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行使復議救濟權 |
為民原則 | 在理念上樹立以人為本的行政復議信念,多措并舉,為民眾辦實事、解難題 | |
調解原則 | (1)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調解原則貫穿到行政復議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整個過程中,即從受理、審理到作出決定前的全過程 | |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 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變更決定時,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變更決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請求的除外(也稱“復議不加重原則”) | |
基本原則 | 內容闡述 |
倒置舉證 | 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原則: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
訴訟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 被訴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司法依法變更原則(司法變更有限原則) | (1)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不得變更被訴行政行為,但是在特殊的條件和情形下可以變更 【提示】行政裁量權的問題,司法機關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對于行政處罰行為明顯不當的,以及涉及款額確定、認定錯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2)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
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 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明顯不當,都是訴訟審查的具體標準 【提示】行政訴訟僅審查其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通常不審查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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