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業(yè)務類型 | 納稅人 | 稅目 | 稅率 |
無運輸工具承運業(yè)務 | 經營者 | 交通運輸服務 | 9% |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 提供方 | 現(xiàn)代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 | 6% |
運輸逾期票證收入 | 取得收入方 | 交通運輸服務 | 9% |
艙位承包業(yè)務 |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 | 交通運輸服務 | 9% |
艙位互換業(yè)務 | 互換雙方 | 交通運輸服務 | 9% |
辦理退票收取的退票費、手續(xù)費 | 收取方 | 現(xiàn)代服務—— 其他現(xiàn)代服務 | 6% |
喬老師
2025-11-20 19:12:39 954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這類管理費名義是 “管理”,但實質與出租車運輸服務直接關聯(lián),所以按 “交通運輸服務” 計稅,而非 “現(xiàn)代服務 —— 商務輔助服務(企業(yè)管理服務)”。
原因:
(1)應稅行為看 “實質” 不看 “名稱”:管理費不是獨立的管理服務,而是基于司機使用公司自有出租車、依托公司運營資質提供運輸服務產生的。
(2)業(yè)務核心是 “運輸配套”:司機駕駛公司自有車輛提供客運服務,公司收取的費用是運輸服務相關的配套對價,而非單純的管理咨詢或運營支持。
(3)政策避免稅目混淆:若按 “企業(yè)管理服務”(6% 稅率)計稅,會與運輸服務(9% 稅率)產生稅目錯配,不符合業(yè)務實質和增值稅計稅邏輯。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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