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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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因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導致原已計入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將進項稅額轉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付職工薪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公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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