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焦老師
2025-07-09 16:51:32 406人瀏覽
1.機構性質
訴訟:由國家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來審理案件,屬于公力救濟。法院是依法設立的審判機關,具有法定的管轄權和審判職責 ,其運作遵循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司法程序,代表著國家的司法權威。
仲裁: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不具有國家行政或司法機關的性質。比如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它們是基于當事人的仲裁協(xié)議,為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 ,以解決糾紛,其權力來源于當事人的授權。
2. 管轄依據(jù)
訴訟:遵循法定的管轄規(guī)則。包括級別管轄(如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同標的額和復雜程度的案件)、地域管轄(如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還有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特殊地域管轄情況)。當事人一般不能隨意選擇管轄法院,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如協(xié)議管轄(需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
仲裁:以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為前提。只有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通過書面協(xié)議約定將糾紛提交特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機構才有權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不受地域限制,也可以約定仲裁適用的規(guī)則等。
3. 審理程序
訴訟:嚴格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序,包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以及二審程序等。一審普通程序中,從立案、送達、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huán)節(jié))、判決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時間限制 。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此外,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可能會依職權調查取證,以查明案件事實。
仲裁:程序相對靈活,當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約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開庭時間和地點等,在不違反仲裁基本規(guī)則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仲裁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像訴訟那樣有兩審終審 。而且仲裁通常不公開進行,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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