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東資格與股東失權由哪個組織機構決議?
輕一117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除名制度: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這道題難道不是引用這個法條么?為什么答案說是董事會發(fā)失權通知,失權通知跟解除股東資格是兩碼事兒吧?
問題來源:
丁老師
2025-09-04 16:35:51 236人瀏覽
哈嘍!努力學習的小天使:
根據(jù) 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這是股東失權制度,董事會有權按照該規(guī)定書面通知其喪失未繳納出資的股權,喪失股東資格。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完全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返還,其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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