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正確答案:A,C
答案分析:(1)選項AD: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2)選項BCE:第三人加入債務并與債務人約定了追償權,其履行債務后主張向債務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沒有約定追償權,第三人依照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等的規(guī)定,在其已經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入債務會損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鄧老師
2024-09-12 17:20:48 968人瀏覽
您的理解部分正確。
如果乙丙之間明確約定了追償權,那么丙在履行債務后,當然可以按照約定向乙追償,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如果乙丙之間沒有約定追償權,丙仍然可以向乙追償,但這不是基于他們之間的約定,而是基于《民法典》關于不當得利等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如果丙已經向債權人甲履行了債務,他可以在這個范圍內請求乙向其履行。但這里有一個重要的例外,那就是如果丙在加入債務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會損害乙的利益,那么他就不能向乙追償了。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丙都可以向乙追償的。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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