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包括 | 逃稅罪、抗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相關涉票類犯罪 | |
犯罪客體 | 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 |
犯罪客觀方面 | 行為人采取各種方式、方法,逃避繳納稅款、逃避繳納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虛開、出售發(fā)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 |
犯罪主體 | 一般主體或特殊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個人 | |
逃稅罪 | 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
抗稅罪 | 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 |
逃避追繳欠稅罪 | 特殊主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 | |
騙取出口退稅罪 | 一般主體 |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過失不構成危害稅收征管罪) | |
定罪規(guī)定 | 明知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而仍為其提供賬號、資信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相應犯罪的共犯論處 | |
量刑規(guī)定 | 行為人補繳稅款、挽回稅收損失,有效合規(guī)整改 | 可以從寬處罰 |
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 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 |
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 不作為犯罪處理 | |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 納稅人有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并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之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提示】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 |
犯罪客觀方面 | 納稅人 | (1)金額≥10萬元+比例≥10%+知錯不改 (2)金額≥10萬元+比例≥10%+5年內前科 |
扣繳義務人 | 金額≥10萬元(不適用特別條款) | |
欺騙、隱瞞手段 | (1)偽造、變造、轉移、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涉稅資料 (2)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隱匿或者以他人名義分解收入、財產 (3)虛列支出、虛抵進項稅額或者虛報專項附加扣除 (4)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稅收優(yōu)惠 (5)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 (6)為不繳、少繳稅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騙、隱瞞手段 | |
不申報 | (1)依法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而不申報納稅 (2)依法不需要在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或者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的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其申報而不申報納稅 (3)其他明知應當依法申報納稅而不申報納稅 | |
雙罰制 | 單位:罰金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逃稅罪規(guī)定處罰 | |
犯罪客觀方面 | 欠繳+轉移或隱匿財產手段,數(shù)額≥1萬元 |
轉移或者隱匿財產手段 | ①放棄到期債權 ②無償轉讓財產 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④隱匿財產 ⑤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jiān)管 |
犯罪主觀方面 | 直接故意(因財力不足,客觀上無力繳納稅款,致使稅務機關無從收繳欠繳稅款,或者對納稅期限不清楚,過失導致欠繳稅款,不構成本罪) |
犯罪客觀方面 | 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數(shù)額≥10萬元 | |
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 | (1)使用虛開、非法購買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fā)票申報出口退稅 (2)將未負稅或者免稅的出口業(yè)務申報為已稅的出口業(yè)務 (3)冒用他人出口業(yè)務申報出口退稅 (4)雖有出口,但虛構應退稅出口業(yè)務的品名、數(shù)量、單價等要素,以虛增出口退稅額申報出口退稅 (5)偽造、簽訂虛假的銷售合同,或者以偽造、變造等非法手段取得出口報關單、運輸單據(jù)等出口業(yè)務相關單據(jù)、憑證,虛構出口事實申報出口退稅 | |
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 | (6)在貨物出口后,又轉入境內或者將境外同種貨物轉入境內循環(huán)進出口并申報出口退稅 (7)虛報出口產品的功能、用途等,將不享受退稅政策的產品申報為退稅產品 | |
假報出口 | (1)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 (2)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jù)、憑證 (3)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的發(fā)票 | |
犯罪主觀方面 | 故意,且具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目的 | |
定罪規(guī)定 | (1)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逃稅罪;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騙取出口退稅罪 (2)從事貨物運輸代理、報關、會計、稅務、外貿綜合服務等中介組織及其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口經營規(guī)定,為他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致使他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情節(jié)嚴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 |
量刑規(guī)定 | 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沒有實際取得出口退稅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票 | 構成要件 | (1)發(fā)票記載事項與客觀實際完全相符 (2)購貨方不知道發(fā)票為虛開,且沒有能力知道發(fā)票為虛開 (3)發(fā)票經過稅務機關認證為真發(fā)票 |
法律后果 | 通常對購貨方不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 |
丁老師
2025-11-08 15:24:02 149人瀏覽
禁止令是法院對判處緩刑(或管制) 的罪犯附加的約束措施(非獨立刑罰),針對有期徒刑緩刑犯適用,核心是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行為、進入特定場所或接觸特定人,預防再犯罪。
舉例:因盜竊超市財物被判有期徒刑 6 個月緩刑 1 年,法院可下達禁止令,禁止其緩刑期內進入該超市及周邊 500 米范圍,或禁止接觸曾共同作案的同伙。
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相關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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