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和否認權的區(qū)別
精選回答

抗辯權和否認權的區(qū)別在于功能不同和概念不同。
1.功能不同。
①抗辯權的功能在于(雖認可對方的請求權存在)阻礙請求權的行使;“狹義的抗辯”之功能則在于否認對方的請求權。在訴訟中,法院可以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主動適用“狹義的抗辯”。但抗辯權必須由抗辯權人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主動適用。
②否認權的功能在于否認對方的請求權。
2.概念不同。
①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
②否認權,是指某一組織或個人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停止一項立法工作,否決權的擁有者擁有無限的權力來禁止一項政策的改變,但是沒有無限的權力來推動一項政策或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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