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是從屬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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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chǎn),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chǎn)的效益的權利。地役權是從屬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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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是從屬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
3.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地役權,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chǎn)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chǎn)稱“需役地”。
地役權的特征
1.無須占有供役地: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chǎn)上的物權。不以占有供役地為要件,如眺望地役權。
2.從屬性:地役權從屬于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地役權不得從需役地分離出來而成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不可分性
(1)在需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存在。
(2)在供役地被分割時,地役權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權的行使按其性質只關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則分割后地役權僅在該部分有效。
地役權不是為特定人設立的。地役權,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從屬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的種類
1.自物權和他物權
所有權屬于自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于他物權。
2.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均屬限制物權。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為目的的物權,為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農(nóng)村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等;以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物權,為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
3.動產(chǎn)物權與不動產(chǎn)物權
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是指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從屬物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
合同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
3.實際履行原則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qū)別
權利產(chǎn)生的方式不同
地役權: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產(chǎn)生
相鄰權: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
權利性質不同
地役權: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利益而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權利,一項獨立的物權。
相鄰權:對相鄰不動產(chǎn)所有權的限制或擴張,不是一項獨立的物權類型。
地役權不可以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xiàn)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chǎn)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chǎn)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chǎn)的一種“用益物權”。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jīng)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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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權什么意思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可因下列原因消滅:
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滅失;
②混同,即需役地與供役地同屬一人所有或者使用;
③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
④地役權設立目的不能實現(xiàn);
⑤供役地權利人依法解除地役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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