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可以不攤銷嗎

低值易耗品不可以完全不攤銷,但可以選擇一次攤銷法,在領用當期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成本費用,這種方式看似 “沒有分期攤銷”,本質上仍屬于攤銷的一種形式,符合會計準則要求。
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核算方式,核心邏輯都是完成價值攤銷,不存在 “不攤銷” 的合規(guī)處理方法:
一次攤銷法(推薦用于價值極低、易損耗的低值易耗品)購入時先計入 “周轉材料 — 低值易耗品”,領用當期一次性將全部價值攤銷完畢,會計分錄如下:
購入時:
借:周轉材料 — 低值易耗品
貸:銀行存款 / 應付賬款
領用時(一次性攤銷):
借:管理費用 / 生產(chǎn)成本 / 銷售費用(根據(jù)用途)
貸:周轉材料 — 低值易耗品
這種方式下,領用后低值易耗品賬面無余額,相當于 “一次性完成攤銷”,無需后續(xù)分期處理。
五五攤銷法(用于價值相對較高、使用壽命較長的低值易耗品)需分兩步攤銷,領用當期攤銷 50% 價值,報廢時再攤銷剩余 50%,必須分階段完成攤銷,不能省略:
領用時攤銷 50%:
借:管理費用等
貸:周轉材料 — 低值易耗品(攤銷)
報廢時攤銷剩余 50%:
借:管理費用等
貸:周轉材料 — 低值易耗品(攤銷)
注意事項
會計準則明確要求,低值易耗品作為企業(yè)的周轉材料,其價值需通過攤銷方式轉移到成本費用中,不攤銷會導致資產(chǎn)虛增、當期利潤不實,不符合會計核算的 “配比原則”。
實務中不存在 “不攤銷” 的操作空間,若購入后直接計入費用而不通過 “周轉材料” 科目過渡,本質上等同于一次攤銷法,并非真正的 “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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