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測試采取怎樣的審計程序

控制測試采用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詢問、觀察、檢查、重新執(zhí)行。
1.詢問:注冊會計師可以向被審計單位適當員工詢問,獲取與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相關的信息。
2.觀察:觀察是測試不留下書面記錄的控制的運行情況的有效方法。
3.檢查:檢查是對運行情況留有書面證據(jù)的控制,檢查非常適用。
4.重新執(zhí)行。通常只有當詢問、觀察和檢查程序結合在一起仍無法獲得充分的證據(jù)時,注冊會計師才考慮通過重新執(zhí)行來證實控制是否有效運行。
詢問本身并不足以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詢問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以獲取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jù)。觀察提供的證據(jù)僅限于觀察發(fā)生的時點,本身也不足以測試控制運行的有效性;將詢問與檢查或重新執(zhí)行結合使用,通常能夠比僅實施詢問和觀察獲取更高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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