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來源:
征稅方式 | 應納稅額 |
從量定額 | 應納稅額=銷售數(shù)量×適用稅額 |
銷售數(shù)量: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shù)量 | |
從價定率 | 應納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 |
銷售額: (1)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 |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后續(xù)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xù)加工環(huán)節(jié)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4)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
方式 | 外購應稅產品的扣減 |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混合銷售為原礦 | 準予扣減的金額(數(shù)量)=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shù)量 | 未經加工“直接扣” |
外購選礦+自產選礦→混合銷售為選礦 | ||
外購原礦+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 | 準予扣減的金額(數(shù)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shù)量)×(本地區(qū)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qū)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 經過加工“折算扣” |
張老師
2025-08-29 12:33:49 751人瀏覽
您好,這個公式是為了避免重復征稅而設定的折算方法。當您外購原礦后與自采原礦混合加工成選礦產品銷售時,外購部分已經在購入環(huán)節(jié)已繳納過資源稅,但由于原礦和選礦產品的稅率可能不同(比如原礦稅率低、選礦稅率高),公式通過原礦適用稅率除以選礦適用稅率的比率,將外購金額折算成相當于選礦產品的應稅價值,從而準確扣減應稅銷售額或數(shù)量。簡單說,它調整了扣減基準,確保只對您自采部分的增值征稅,符合稅法公平原則。
【舉例】某公司2025年3月外購300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鐵原礦,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與自采的鐵原礦混合加工為鐵選礦對外銷售,取得銷售額為600萬元。已知當?shù)罔F原礦稅率為8%,鐵選礦稅率為5%,則該公司應納資源稅萬元?
【解析】準予扣減的外購鐵原礦購進金額=300×(8%÷5%)=480(萬元),應納資源稅稅額=(鐵選礦銷售金額-準予扣減的外購鐵原礦購進金額)×稅率=(600-480)×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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