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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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具體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4.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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