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和租賃權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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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和租賃權的區(qū)別:
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人干涉的用益物權。租賃權,又稱“使用收益權”,是指承租人依照財產租賃合同,在租賃物交付后,對租賃物所享有的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權利的總稱。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的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該權利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在登記時設立。
2.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3.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根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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