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權益披露的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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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權益披露的制度:
進行權益披露的情形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或者通過協議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權益變動報告書的編制
5%~2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0%~30%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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