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類_25年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知識點搶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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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財產稅類
【內容導航】
第十四章 稅收制度
【知識點】
財產稅類
含義 | 財產稅是對所有以財產為課稅對象的稅種的總稱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財產稅將越來越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主要稅類之一 |
優(yōu)點 | ①符合稅收的納稅能力原則 ②課稅對象是財產價值,稅源比較充分且相對穩(wěn)定,不易受經濟變動因素的影響 ③征稅原則是有財產者納稅,無財產者不納稅,財產多者多納稅,財產少者少納稅,因此,財產稅具有收入分配功能,征收財產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社會財富分配不均 ④財產持有者在財產使用上一般不與他人發(fā)生經濟關系,財產稅屬于直接稅,不易轉嫁,政府征收財產稅增加了有產者的負擔,同時等于相對減輕了無產者的負擔 |
缺點 | ①稅收負擔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因為納稅人財富的主要評價標準是收入,而不僅僅是財產,尤其是財產中的動產,常常成為隱匿的對象,不動產的估價一般也比較難,征收管理不易掌握 ②收入彈性較小,為滿足財政需要而變動財產稅收入是很困難的 ③在經濟不發(fā)達時期,課征財產稅會減少投資者的資本收益,降低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對資本的形成可能帶來障礙 |
(一)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價值或租金收入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稅。
1.納稅人、征稅對象和征稅范圍
納稅人 | 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
征稅對象 | 房屋 |
征稅范圍 | 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和工礦區(qū)的房屋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
2.稅率、計稅依據
稅率 | 從價計征 | 1.2% |
從租計征 | 12% | |
計稅依據 | 從價計征 | 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
從租計征 | 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為計稅依據 | |
3.征收管理
納稅義務 發(fā)生時間 | ①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②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③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④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⑤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⑥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⑧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
納稅地點 | ①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 ②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
征收方法 |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 |
(二)契稅
契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1.納稅人、征稅對象
納稅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
征稅對象 | 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fā)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 |
2.征稅范圍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互換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
房屋買賣 | 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
房屋贈與 |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無償轉讓給他人所有 ①房屋的受贈人原則上要按規(guī)定繳納契稅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的,不征收契稅 ②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③以獲獎方式取得房屋產權,實質上是接受贈與房產的行為,也應繳納契稅 |
房屋互換 | 房屋所有者之間互相交換房屋的行為 |
其他方式 | ①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稅法規(guī)定征收契稅 ②土地使用權受讓人通過完成土地使用權轉讓方約定的投資額度或投資特定項目,以此獲取低價轉讓或無償贈與的土地使用權的,屬于契稅征收范圍 ③公司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yè)的,征收契稅; ④企業(yè)破產清算期間,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yè)土地、房屋權屬的,征收契稅 |
【提示】土地、房屋典當、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為,不屬于契稅的征收范圍。
3.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稅率;
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4.計稅依據
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含增值稅。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權屬轉移方式 | 計稅依據 |
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 | 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 |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 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 | 所換取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①互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 ②互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 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
房屋附屬設施 |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③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shù)卮_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tǒng)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
5.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6.征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納稅期限 | 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前申報繳納契稅 |
納稅地點 |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機關 |
(三)車船稅
車船稅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按照規(guī)定稅目和稅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人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 ||
扣繳義務人 |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 ||
征稅范圍 | ①車船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guī)定的車輛、船舶 ②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船舶的,不征收車船稅 ③境內單位和個人將船舶出租到境外的,應依法征收車船稅 | ||
稅目 | 乘用車 | 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shù)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9人的汽車 | |
商用車 | 客車、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 ||
掛車 | 需由汽車或者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 | ||
其他車輛 | 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 ||
摩托車 | 兩輪、三輪車輛 | ||
船舶 | 機動船舶、拖船、非機動駁船、游艇 | ||
稅率 | 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即對征稅的車船規(guī)定單位固定稅額 | ||
計稅依據 | 乘用車、商用車(客車)、摩托車 | 每輛 | |
商用車(貨車)、掛車、其他車輛(專用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 | 整備質量每噸 | ||
船舶(機動船舶) | 凈噸位每噸 | ||
游艇 | 艇身長度每米 | ||
應納稅額 | 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shù) |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 ||
納稅地點 | ①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②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為車船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③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其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 ||
納稅申報 |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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