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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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詢證函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如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替代審計程序應能提供與函證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jù)。如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認為積極式函證是必要程序,則下列情況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外部獲得;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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