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的權利包括稅收法律的建議權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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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的權利包括稅收法律的建議權。
稅務機關的權利
1. 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 稅收管理權。
3. 稅款征收權。主要包括: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納稅人的權利
1. 享受稅法規(guī)定的減稅免稅優(yōu)待,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扶持性減稅、免稅;困難性減稅、免稅。
2. 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3. 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的稅款。
①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退還;
②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4. 認為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賠償。
5.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自己的生產經(jīng)營和財務狀況及有關資料等保守秘密。
6. 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負有代收、代扣、代繳義務的,有權依法拒絕稅務機關要求其執(zhí)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7.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申請復議和向法院起訴及要求聽證的權利。
8. 納稅人有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各種不法行為進行揭露、檢舉和控告;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9.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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