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管轄權_26年稅務師稅法二預習考點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稅務師考試考核特點之一就是注重基礎,所以備考時,基礎打好是很重要的!東奧會計在線為同學們整理了稅務師《稅法二》科目預習階段考點,希望同學們堅持備考,打好基礎!

稅收管轄權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
1.稅收管轄權的概念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何種稅、征多少稅及如何征稅等方面。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范圍一般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
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各國都是以納稅人或征稅對象與本國的主權存在著某種屬人或屬地性質的連接因素,作為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或者依據,屬人性質的連接因素就是稅收居所,屬地性質的連接因素就是所得來源地。
2.稅收管轄權的分類
根據行使征稅權力的原則和稅收管轄范圍、內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三類: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 | 具體內容 |
收入來源地 管轄權 | 又稱地域管轄權,按照屬地原則確立稅收管轄權,它根據納稅人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行使征稅權,而不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的公民或居民 |
居民 管轄權 | 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稅收管轄權,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居民管轄權行使的關鍵是確定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居民管轄權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
公民 管轄權 | 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它是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行使征稅權。公民是指取得一國法律資格,具有一國國籍的人,不僅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企業(yè)或公司 |
3.國際重復征稅
(1)稅收管轄權重疊,是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2)稅收管轄權重疊的形式有:
①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②居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③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與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重疊。
(二)約束稅收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約束居民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確定標準 | 具體要求 |
法律標準 | 也稱意愿標準,納稅人在某一國家內有居住主觀意愿的,即為該國居民 |
住所標準 | 也稱戶籍標準,納稅人凡在某一國家內擁有永久性住所或習慣性居所的,即為該國居民,該國政府對其來源世界各地的全部所得征稅 【點撥】所謂住所,是指一個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又稱永久性住所,住所具有永久性和穩(wěn)定性特點,但不能反映出一個人真正的活動場所。多數國家主要根據當事人在本國是否定居或習慣性居住的事實,并結合當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經濟利益中心、經濟活動中心作為判定住所的標準 |
停留時間標準 | 任何個人在一國境內居住或停留達到一定時間以上,就成為該國的居民 |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確定標準 | 具體要求 |
注冊地標準 | 又稱法律標準,是指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據法人在何國注冊成立而定。凡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在本國成立的法人,就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或業(yè)務活動所在地是否在本國境內 |
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 | 是指依法人在本國是否設有管理和控制中心來判定其居民身份 【點撥】所謂管理和控制中心,主要指法人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會議的場所,是一個事實上的概念,不同于法人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 |
總機構所在地標準 | 是指凡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為該國居民公司 【點撥】所謂總機構,是負責管理和控制法人的全部日常經營業(yè)務,并統(tǒng)一核算法人盈虧的中心機構,如各類總公司、總廠或總店 |
控股權標準 | 又稱資本控制標準。控制公司表決權的股東是哪一國的居民,就確定該公司是哪一國的法人居民,該國可以依據居民管轄權征稅 |
2.約束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國際慣例
(1)經營所得
經營所得,又稱營業(yè)利潤,即企業(yè)在某個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獲取的所得。如從事農業(yè)、工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生產經營的所得。經營所得來源地判定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
確定標準 | 具體要求 |
常設機構標準 | 如果非居民的經營活動是通過在本國設立的營業(yè)機構或固定場所實施,并由此獲得經營所得,則判定該筆營業(yè)所得來自于本國 【點撥】《OECD稅收協定范本》和《UN稅收協定范本》都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一方企業(yè)的利潤應僅在該國征稅,但該企業(yè)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yè)的除外。如果該企業(yè)通過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進行營業(yè),其利潤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征稅 |
交易地點標準 | 英美法系國家比較側重以交易地點來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交易地點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簽約地、貨物的生產地、交付地、貨款的支付地等 |
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企業(yè)在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yè)場所。常設機構的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yè)場所、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或者其他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建筑工地等。
常設機構的構成條件:①要有一個營業(yè)場所;②這一場所必須是固定的;③能夠構成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場所必須是企業(yè)用于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yè)活動的場所,而不是為本企業(yè)從事非營業(yè)性質的準備活動或輔助性活動的場所。
代理性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代理人如具有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權利,并經常行使這種權利,且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不是準備性或輔助性的,則代理人應構成被代理人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代理人是獨立的并能自主從事營業(yè)活動,則不能構成一個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的利潤確定,可以分為利潤范圍的確定和利潤計算兩個方面。利潤范圍的確定一般采用歸屬法和引力法;利潤的計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方法 | 解釋 | |
利潤范圍 確定 | 歸屬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課稅,只能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而不能擴大到對該常設機構所依附的對方國家企業(yè)來源于其國內的營業(yè)利潤(這種方法已得到國際公認) |
引力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除了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利潤為課稅范圍以外,對并不通過該常設機構,但經營的業(yè)務與該常設機構經營相同或同類取得的所得,也要歸屬該常設機構中合并征稅 | |
利潤計算 | 利潤 分配法 | 按照企業(yè)總利潤的一定比例確定其設在非居住國的常設機構所得。一國企業(yè)設立在另一國的常設機構,有時只辦理接洽、通信聯絡等事宜,并不從事營業(yè),因此并無營業(yè)利潤,只有費用損失??紤]到費用損失是取得營業(yè)利潤的代價,既然有費用發(fā)生,就必有相應的收入和營業(yè)利潤。所以常設機構的費用和利潤應由其總機構匯總,并按一定比例重新分配給各常設機構,以體現各常設機構的經營成果 |
利潤 核定法 | 常設機構所在國按該常設機構的營業(yè)收入額核定利潤或按經費支出額推算利潤,并以此作為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的課稅范圍 | |
(2)勞務所得
獨立勞務所得
非獨立勞務
其他勞務
(3)投資所得
投資所得是指投資者將其資金、財產或權利提供給他人使用所獲取的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
確定標準 | 具體要求 |
權利提供地 標準 | 投資所得應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權利的居民所在國行使征稅權(該標準反映了居住國或國籍國的利益) |
權利使用地 標準 | 即權利在哪個國家使用,就判定投資所得來源于哪個國家(該標準代表著非居住國的利益) |
雙方分享 征稅權力 | 為調整居住國和非居住國之間對跨國投資所得征稅的矛盾,國際上通常是按利益共享原則,合理劃分這類權利的提供方和使用方雙方國家的征稅權,對非居住國征稅的最高額作出限制,以便給這類權利的提供方所在國行使征稅權留有余地 |
(4)不動產所得
不動產所得是指出租和使用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
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以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為判定標準,由不動產的所在地或坐落地國家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
(5)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銷售動產和轉讓不動產的收益。
轉讓財產類型 | 征稅方 |
動產(存貨、商品、商譽、許可權等) | 轉讓者的居住國征稅 |
不動產 | 不動產的坐落地國家征稅 |
常設機構的營業(yè)財產 或從事個人獨立勞務的固定基地財產 | 其所屬常設機構 或固定基地所在國征稅 |
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飛機 | 一般由船舶、飛機企業(yè)的 居住國征稅 |
股票 | 國際稅收實踐中分歧較大 |
(6)遺產繼承所得
①以不動產或有形動產為代表的,以其物質形態(tài)的存在國為遺產所在地,并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②以股票或債權為代表的,以其發(fā)行者或債務人的居住國為遺產所在地,并由遺產所在國對遺產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征稅。
所屬章節(jié):第三章 國際稅收
注:以上內容選自張泉春老師2025考季《稅法二》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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