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有哪些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jù)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jù)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即轉讓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即,增值額=應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
應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如現(xiàn)金)、實物收入(如房產置換)和其他收入(如無形資產收益)。
?扣除項目金額?主要包括以下五項: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如土地出讓金);
2.開發(fā)土地的成本、費用(如拆遷補償、前期工程費);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或舊房評估價格);
4.與轉讓相關的稅金(如契稅、印花稅);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加計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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