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的質量檢驗——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優(yōu)秀本身會產生一種“重力”,吸引更多的機會與好運。讓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成為你產生這種重心的起點。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已經更新,速來學習!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標的物的質量檢驗
1.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2.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約定的期限不合理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jù)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3)約定的期限不合法
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期限為準。
3.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
(1)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xiàn)或者應當發(fā)現(xiàn)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shù)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2)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shù)量、型號、規(guī)格的,推定買受人已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
4.不受期限限制——出賣人明知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約定的檢驗期限、合理期限(不超過2年)、質量保證期的限制。
5.出賣人抗辯不成立的情形
(1)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出賣人以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確認欠款數(shù)額、使用標的物等為由,主張買受人放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向第三人交付的質量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推薦閱讀:預習有道!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知識點匯總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標的物的質量檢驗相關內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