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行使——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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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抗辯權的行使
1.同時履行抗辯權
(1)基本規(guī)定
當事人 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2)行使條件
①雙方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②雙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③雙方的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
④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適當履行債務。
(3)拒絕范圍
①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適當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或者無對價關系的從屬義務,對方當事人不得主張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抗辯。
②以部分履行為例,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對另一方毫無意義時,另一方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請求對方當事人
全部履行;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的,另一方僅得就未履行的部分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4)效力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地消滅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
②當事人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由對方當事人承擔。
2.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3.不安抗辯權
(1)適用情形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yè)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行使程序
①中止履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或者恢復履行能力的,應當恢復履行。
②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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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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