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有些成長必須發(fā)生在無人看見的土壤之下。正如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中的你,并非停滯,而是在完成一場至關重要、破土前的能量積蓄。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留置權
1.能否留置——基本規(guī)定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shù)膿嗬?。?021年簡答題)
2.能否留置——有關“同一法律關系”
(1)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2018年綜合題)
(2)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有權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yè)持續(xù)經營中發(fā)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yōu)先
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024年綜合題、簡答題,2023年簡答題)
(4)企業(yè)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


【提示】案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同一法律關系下才能留置:
(1)民事留置;
(2)涉及非持續(xù)經營發(fā)生的債權;
(3)留置第三人財產。
3.法定產生而約定排除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4.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留置權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留置權的費用。
5.留置財產
(1)留置權人在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2)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6.留置權的實現(xiàn)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2019年、2018年綜合題)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
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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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留置權相關內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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