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黑夜的深度,決定了黎明的亮度?!蹦阍?/span>備考2026年中級會計考試中度過每一個深思的夜晚,都在為成功的日出積蓄最磅礴的力量。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居住權
1.什么是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對他人所有的住宅得以占有、使用并排除房屋所有權 人干涉的用益物權。
2.居住權的設立
(1)當事人設立居住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也可以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自登記時
設立。
(2)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居住權不得轉(zhuǎn)讓、繼承。
4.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的消滅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提示】
(1)設立:書面合同或者遺囑+登記
(2)轉(zhuǎn)讓、繼承:100%不得
(3)是否無償、是否不得出租: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的,應為無償、不得出租
(4)100%有期限限制:有約定按約定期限,無約定以死亡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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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居住權相關內(nèi)容??忌鷤円侠戆才艜r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zhuǎn)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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