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制度——2026年中級會計《經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參天大樹的夢想,始于一顆深埋地底的種子。你為2026年中級會計考試灑下的每滴汗水,都是在為這顆夢想的種子注入破土而出的力量。

【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不動產登記制度
1.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 外 ,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總登記、首次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轉移登記和變更登記
(1)總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對特定行政管轄區(qū)域內所有不動產進行的全部登記,包括土地總登記和建筑物所有 權的第一次登記。
(2)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第一次登記,未經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的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他項權利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又稱他物權登記, 如在不動產上創(chuàng)設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
(4)轉移登記與變更登記
①轉移登記,俗稱過戶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從轉讓人轉移至受讓人所辦理的登記。(權利主體發(fā)生變化)
②變更登記,是指不動產物權的分割、合并和增減時進行的登記。
3.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1)更正登記

【提示】
VS 變更登記:
更正登記旨在糾錯,變更登記不具備該功能。
(2)異議登記

【提示】
異議登記與更正登記的關系十分密切,但法律并未要求申請異議登記應當以已經申請更正登記為前提條件。
4.預告登記

【提示】只是不發(fā)生“物權”效力,對合同效力不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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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相關內容。考生們要合理安排時間,充分利用預習階段的學習時間,積極備考,希望大家都能取得中級會計師資格證!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濟法》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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