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2026年中級會計《經(jīng)濟法》預習階段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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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無權代理
(一)表見代理
1.基本法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有理由相信”包括兩個層次的含義:
(1)相對人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事實上不知情,屬于善意相對人。
(2)存在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象。例如:
①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②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對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③被代理人對相對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④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相對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二)無權代理(不構成表見代理)
1.行為效力待定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
2.追認,行為有效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jīng)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3.拒絕追認,行為無效
(1)相對人(不論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2)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賠償?shù)姆秶坏贸^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3)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4.被撤銷,行為無效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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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025年《經(jīng)濟法》2025考季輕1·基礎細講班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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