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效力_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鞏固一考點
成功不是將來才有的,而是從決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續(xù)積累而成。202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進入倒計時了,為大家整理了需要重點掌握的考點,一起來學習吧!

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xiàn)方式達成協(xié)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擔保物權的,應當以債務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
(3)抵押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2)主債權的利息;
(3)主債權。
3.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guī)定清償: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xié)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注: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知識點選自郭守杰老師《中級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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