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每日練習一大題:8月24日
做一個努力的人備考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好處在于,人家見了你都會想幫你。如果你自己不做出一點努力的樣子,人家想拉你一把,都不知你的手在哪里。東奧在考前每天整理一道優(yōu)質大題,幫助考生在練習中不斷磨煉自己的做題思路,總結方法。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借款期限屆滿后,周某無力清償借款本息。
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fā)現(xiàn),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將一輛價值10萬元的轎車贈送給親戚鄭某。
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贈與行為,鄭某抗辯:(1)自己不知道周某無力清償欠款,屬于善意第三人,梁某無權請求撤銷;(2)自2016年1月1日贈與行為發(fā)生至梁某起訴,已經超過可以行使撤銷權的1年法定期間,梁某無權請求撤銷。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鄭某抗辯理由(1)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2)鄭某抗辯理由(2)是否成立?簡要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鄭某抗辯理由(1)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xiàn)的(不論第三人善意還是惡意),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鄭某抗辯理由(2)不成立。根據規(guī)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在本題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調查發(fā)現(xiàn)了該行為,截至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過1年。
——以上中級會計考試相關習題內容選自郭守杰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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