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八類:
。1)對取得的國有資產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擅自占有、使用。
。2)將應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物質,擅自占有、使用。
。3)利用虛假資料,虛增或虛減國有資產價值,達到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
。4)基建工程完成后,不進行竣工決算或不納入固定資產賬目核算,擅自使用。
。5)國家機關對于應納入單位統(tǒng)一賬目核算的國有資產不入賬,或將賬內國有資產違規(guī)轉出,私設賬目或不設賬目。
。6)違反規(guī)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7)違反規(guī)定出售、調撥、報損、報廢國有資產,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
。8)違反規(guī)定隨意核銷債權,使國有資產受到損失。
有上述八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②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③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7.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管理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將國家建設項目資金用于日常開支。建設單位將國家撥付的專項基建資金未轉撥給施工單位,而是將基建資金截留在本單位,用于彌補本單位行政事業(yè)等日常經費不足上,等等。
(2)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行為,例如,謊報建設項目,編造立項申請報告,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以無中生有的手法,按照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標準和要求,憑空編制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國家有關審批機關批準立項或制定項目預算,從而騙取國家資金,等等。
。3)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的行為,例如,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定額,超概算投資。擅自提高建設安裝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或高估冒算,高套定額,或用多計重計費用形式超概算投資,形成資金浪費,等等。
。4)虛列投資完成額的行為。例如,虛列材料采購成本。采購地點無原因的舍近求遠,增加運輸成本,利用采購和訂貨權力虛抬價格拿回扣,采購人員、驗收人員、供貨單位等內外勾結,接受賄賂,監(jiān)守自盜,貪污,從而以次充好,以低價充高價或將貪污的材料價值計入采購成本虛列投資額,等等。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單位和個人有上述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責令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違規(guī)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行為,包括以下四類:
。1)國家機關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2)國家機關以其固定資產向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國家機關以其行政性收費項目向外提供擔保。
。4)地方政府以財政收入向外提供擔保。
上述四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9.違規(guī)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行為,包括以下八類:
。1)單位內部機構擅自開立賬戶。國家機關內部機構未經審核和報批擅自開設銀行賬戶,并且脫離本單位的財務統(tǒng)一管理。
。2)賬戶所在金融機構不符合規(guī)定。國家機關應當在國有或國家控股的銀行開立賬戶,國家機關不得在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賬戶。
。3)將預算資金收入匯繳專用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4)將實行政府基金預算管理資金的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5)將預算外資金收入賬戶用于單位一般支出。
。6)將本單位的賬戶出租、出借、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
。7)在證券公司開設證券賬戶進行證券買賣業(yè)務。
。8)違規(guī)設立收入過渡戶。
上述八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10.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滯留、挪用、騙取外國貸款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采取弄虛作假、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編造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將不符合使用貸款項目虛構成符合條件的項目,騙取主管機關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冒領貸款,故意夸大貸款項目有關情況達到多貸款,等等。
。2)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國家機關在規(guī)定時限內未將款項劃撥給項目單位就是滯留貸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例如,將用于公共性的項目貸款用于為本單位部門謀利益,或者將貸款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發(fā)展的產業(yè),等等。
上述三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分別為: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②對單位給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評。③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責任編輯:娜寫年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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