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備考知識點: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經濟法》中的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的概述。
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的名片: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與三部合同法相比,作了適當擴大。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屬于民事法律關系。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合同法,即有關合同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品交換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1.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包括:
。1)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
。2)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經濟合同關系,同時還包括自然人之間的買賣、租賃、借貸、贈與等合同關系。
。3)在政府機關參與的合同中,政府機關作為平等的主體與對方簽訂合同時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4)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guī)定。
2.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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