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稅法》高頻考點: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地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稅法》高頻考點: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地點。本考點屬于《稅法》第三章消費稅第五節(jié)征收管理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2.納稅地點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容易在計算題中設陷阱。
【高頻考點】:消費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地點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除委托加工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消費稅的特有規(guī)定之外,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基本一致。
二、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委托個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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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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