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負債可以進行重分類么
精選回答

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yè)對金融負債的分類一經(jīng)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這類金融負債是可以進行重分類的。當企業(yè)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時,應當以其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新的賬面價值。重分類日,將該金融負債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符合特定條件的財務擔保合同或不可撤銷貸款承諾
如果因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所引起的,且導致該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后續(xù)滿足一定條件可以進行重分類。
企業(yè)進行金融負債重分類時,必須有客觀證據(jù)表明對金融負債進行的重分類是合理的,并且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重分類的原因和影響等相關信息。
金融負債的基本分類: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包括:
⑴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
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2.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chǎn)的轉(zhuǎn)移或繼續(xù)涉入被轉(zhuǎn)移金融資產(chǎn)所形成的金融負債
3.部分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4.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如:應付賬款、應付債券等)
公允價值選擇權(直接指定):
1.在初始確認時,為了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yè)可以將一項金融資產(chǎn)、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chǎn)、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chǎn)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但該制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該指定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
相關舉例:
①企業(yè)擁有某些金融資產(chǎn)且承擔某些金融負債,該金融資產(chǎn)和金融負債承擔某種相同的風險(例如:利率風險),且各自的公允價值變動方向相反,趨于互相抵銷。
②銀行通過發(fā)行上市債券為一組特定貸款提供融資,且債券與貸款的公允價值變動可相互抵銷,如果銀行定期發(fā)行和回購該債權但是很少買賣該貸款,則同時采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方式計量該貸款和債券,將消除兩者以攤余成本計量且每次回購債券時確認一項利得或損失所導致的利得或損失確認時間的不一致。
2.企業(yè)將一項金融資產(chǎn)、一項金融負債或者一組金融工具(金融資產(chǎn)、金融負債或者金融資產(chǎn)及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一經(jīng)作出不得撤銷。
即使造成會計錯配的金融工具被終止確認,也不得撤銷這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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