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的組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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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組的組成是自行清算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1.自行清算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②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①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③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并取得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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