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有什么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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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區(qū)別:
針對的對象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通過行使代位權旨在保持債務人的財產(chǎn),而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chǎn)的積極行為,行使撤銷權旨在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
構成要件不同。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chǎn)逃避債務為構成要件,代位權行使要求債務人必須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債權,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到期。
效果上不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后,債權人可以直接獲得該財產(chǎn)。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后,只是恢復了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對撤消后的財產(chǎn)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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