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概念不同、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概念不同,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無權處分: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等等。
更新時間:2025-12-14 17:28:49 查看全文>>
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概念不同、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概念不同,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行為人實施以他人名義所為意思表示時,沒有代理權。行為人與第三人所為行為不是違法行為。無權處分:是財產處分權的欠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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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行為的代理必備條件有: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票據行為的代行:
(1)界定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一、表見代理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二、表見代理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內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種類,代理權的產生、行使、終止,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代理關系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代理的種類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guī)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訴訟活動只能由其監(jiān)護人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機關及代理權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指定代理不過是法定代理的一種特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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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機構不可以出具審計報告,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yè)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審計機構不可以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yè)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代理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代理權的濫用行為包括: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濫用代理權;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代理人明知違法,仍然濫用代理權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權濫用情形
代理權的濫用分為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自己代理
代理的基本規(guī)定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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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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