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_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時間一旦流逝便無法挽回,所以我們要合理規(guī)劃,避免在無意義的事情上浪費精力,讓每一刻的學習都能為我們的成長和進步添磚加瓦。對于想要順利通過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考試的同學來說,認真學習和掌握這些基礎考點至關重要。

債務承擔(掌握)
1.債務轉移(免責的債務承擔:金蟬脫殼)
規(guī)則 | (1)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zhèn)鶛嗳嗽诤侠砥谙迌扔枰酝?,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p> |
法律后果 | (1)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主張時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債務人為第三人) (2)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2.債務加入(共存的債務承擔:眾人拾柴火焰高)
對外 |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
對內 | (1)第三人加入債務并與債務人約定了追償權,其履行債務后主張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p> (2)第三人加入債務但沒有與債務人約定追償權,第三人依照民法典關于不當?shù)美鹊囊?guī)定,在其已經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范圍內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加入債務會損害債務人利益的除外 |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事實,如法定繼承、法人合并。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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