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轉銷項稅額和未交銷項稅的區(qū)別

1. 待轉銷項稅額
核算場景:企業(yè)在會計上已確認收入(或利得),但根據增值稅法規(guī),納稅義務尚未發(fā)生(需等待特定條件滿足,如收款時間、合同約定時點等)。
例如:
企業(yè)銷售貨物,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書面合同約定 “貨物發(fā)出時不收款,3 個月后支付全款”。會計上在發(fā)貨時確認收入,但根據增值稅規(guī)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 “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因此發(fā)貨時需將對應的稅額計入 “待轉銷項稅額”,3 個月后收款時再結轉至銷項稅額。
企業(yè)提供租賃服務,預收全年租金,會計上按權責發(fā)生制分期確認收入,但增值稅納稅義務在收到預收款時即發(fā)生,此時不涉及待轉銷項稅額;若合同約定 “先服務后收款,年底一次性結算”,則服務期間確認收入時,稅額需先計入待轉銷項稅額,年底收款時再結轉。
科目歸屬:“應交稅費 —— 待轉銷項稅額”(負債類科目,體現未來需履行的納稅義務)。
稅務處理:當期無需申報繳納,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轉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再參與當期增值稅計算(銷項 - 進項 = 應納稅額)。
2. 未交銷項稅(對應未交增值稅)
核算場景:企業(y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fā)生(如銷售貨物并收款、服務完成且收款),對應的銷項稅額已計入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經計算后形成 “應納稅額”,若當期未繳納,則結轉至 “未交增值稅”。
例如:
企業(yè)當月銷售貨物,收款并開具發(fā)票,納稅義務已發(fā)生,銷項稅額 10 萬元,進項稅額 6 萬元,當期應納稅額 4 萬元。若當月未繳納,需從 “應交稅費 —— 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結轉至 “應交稅費 —— 未交增值稅”,形成 “未交銷項稅”(本質是應繳未繳的增值稅)。
往期應繳未繳的增值稅(如上月未交的 4 萬元),也在 “未交增值稅” 科目中核算,屬于 “未交銷項稅” 的范疇。
科目歸屬:最終體現在 “應交稅費 —— 未交增值稅”(負債類科目,體現當期或往期已發(fā)生的納稅義務)。
稅務處理:需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如次月 15 日前申報上月未交增值稅),逾期會產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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