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分配的主體

財政分配的主體是國家,在任何社會形態(tài)下都是如此。財政分配以國家存在為前提,由國家來組織進行,國家在財政分配中居于主導地位。這是財政分配區(qū)別于其他分配范疇的基本特征。
財政分配的主體是國家,它包含幾層含義:
第一,國家是財政分配的前提;
第二,國家在財政分配中處于主動的、支配的地位;
第三,財政分配是在全社會范圍內進行的集中性分配。
財政分配的目的
財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需要,這種需要屬于社會公共需要。
所謂社會公共需要,是指向社會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權利和經濟發(fā)展的社會條件等方面的需要。
財政分配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對國民收入中的剩余產品進行的分配,是財政資金籌集、分撥和使用過程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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