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3:銀行匯票(大綱要求:掌握)(★★)
1.銀行匯票,是指基礎關系付款方(買方)申請出票銀行簽發(fā)的,委托代理付款銀行在見票時代為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票據權利人的票據。
2.種類及適用范圍
種類 | 適用主體范圍 | 能否背書轉讓 |
轉賬銀行匯票 | 單位、個人均可使用 | 可以 |
現金銀行匯票 |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方可使用;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 | 不得 |
3.銀行匯票的出票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填明相關事項并簽章。
(2)受理、簽發(fā)及交付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付給匯票上記明的收款人。
(3)收款人受理銀行匯票時,應審查下列事項:
①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是否齊全、匯票號碼和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
②收款人是否確為本單位或本人;
③銀行匯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內;
④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
⑤出票人簽章是否符合規(guī)定,大小寫出票金額是否一致;
⑥出票金額、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記載事項是否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4.實際結算金額
收款人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
(1)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2)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3)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4)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
(1)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鏈接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
(2)對出票人的票據權利消滅時效:自出票日起2年。
(2)代理付款行及手續(xù)細節(jié)
持票人類型 | 代理付款行 | 具體手續(xù)細節(jié) |
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 | 向持票人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 ①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 ②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
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 個人持票人 | 向任何一家銀行機構提示付款 | ①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 ②填明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fā)證機關,由其本人向銀行提交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
6.退款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2)申請人為單位的,應出具該單位的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出具本人的身份證件。
(3)出票銀行對于轉賬銀行匯票的退款,只能轉入原申請人賬戶;對于符合規(guī)定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匯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現金。
(4)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