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虧損彌補
【東奧小編】本篇文章介紹的是初級《經濟法基礎》中的虧損彌補的概述。
虧損彌補名片:根據(jù)我國稅法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利潤總額都可以彌補前5個納稅年的虧損額。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全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利潤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虧損彌補期限是自虧損年度報告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xù)5年不間斷地計算。
解釋:補虧的規(guī)定主要有三點:
。1)按照稅法調整后的虧損額;(2)以虧損年度的下一年算起,連續(xù)計算五年,中間不得中斷;(3)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同步練習】下表為經稅務機關審定的某國有企業(yè)8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假設該企業(yè)一直執(zhí)行5年虧損彌補規(guī)定,則該企業(yè)8年間須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是多少?
單位:萬元
|
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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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情況 |
-100 |
20 |
-40 |
20 |
20 |
30 |
-20 |
95 |
答案及解析:2003~2007年,所得彌補2002年虧損,未彌補完但已到5年抵虧期滿;2008年虧損,不納稅;2009年所得彌補2004年和2008年虧損后還有余額35萬元,要計算納稅,應納額=35×25%=8.75(萬元)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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