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蓋公章還是財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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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一般要加蓋財務章。收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屬于合法憑證。但是一般情況下,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等事項,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收款收據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強,所以很多單位都只認發(fā)票。
一般來說,收據是由三部分組成:標題、正文、落款。每部分都有相應的要求和規(guī)定。
1.標題:如果是買的專用收據,則不需要填寫標題。但是如果是臨時的手寫收據,需要在中間用大字寫上“收據”字樣。
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兩格處開始寫,寫清摘要,并標明錢物數量數目等情況,但是不要出現歧義。
3.落款:一般要求寫上收款企業(yè)或個人的名稱,署上收到的具體日期,一般要加蓋財務章。購買的專用收據,則有專門的填寫位置。
收款收據只適用于非經營性的往來款項,蓋財務專章或單位公章者是可以的,但涉及經營性的收入,必須開發(fā)票,不能開收款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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