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娜寫年華”]東奧會計在線中級會計職稱頻道提供: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jīng)濟法》教材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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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之《經(jīng)濟法》教材變化
第一章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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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教材 |
新教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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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頁 |
行 |
內容 |
內容 |
頁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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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倒數(shù)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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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jù)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
23 |
倒數(shù)第1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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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倒數(shù)第1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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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23 |
倒數(shù)第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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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倒數(shù)第11行 |
將“但對被勞改教養(yǎng)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修改為“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3 |
倒數(shù)第7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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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倒數(shù)第5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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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23 |
23頁倒數(shù)第2行—24頁正數(shù)第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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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倒數(shù)第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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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5)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chǎn)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
24 |
正數(shù)第5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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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正數(shù)第2段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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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xiàn)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24 |
正數(shù)第3段第2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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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正數(shù)第3段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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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jù)管轄協(xié)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管轄協(xié)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
24 |
倒數(shù)第9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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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正數(shù)第4行 |
在“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后 |
增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用傳票傳喚當事人。對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其到庭。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當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 |
25 |
倒數(shù)第17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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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正數(shù)第8行 |
刪除“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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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倒數(shù)第10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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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正數(shù)第1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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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jù)即可查明事實;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能明確區(qū)分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承擔以及訴訟標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jīng)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jīng)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
25 |
25頁倒數(shù)第6行—26頁正數(shù)第2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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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正數(shù)第13行 |
刪除“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可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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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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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正數(shù)第7行 |
將“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jù)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
修改為“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
27 |
正數(shù)第3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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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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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上述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院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
27 |
正數(shù)第3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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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正數(shù)第4段 |
刪除“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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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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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正數(shù)第4段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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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此處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27 |
正數(shù)第5段的第4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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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最后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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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
33 |
最后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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